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特征
书证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的。因此,判断某一证据是否是书证,不能以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作为唯一的标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些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与案件的事实有关。
分类
根据一定的标准或方式,可以对书证作进一步的分类:
- 根据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可以将书证划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
- 根据书证反映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 根据书证的制作者,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
- 根据书证的制作方式,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原本、复制本、正本、副本、全文本和节录本等。
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等;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民诉解释》规定,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 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 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 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 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存在提交书证有困难的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证明力
根据《证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