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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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大陆法中称为“债之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内容

合同的相对性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