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是指繼承開始後,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且無人接受遺贈的遺産。
成因
此類遺産主要包括下列一些情況:
確定
繼承開始後,如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仍處於不明狀態時,必須通過公告程序尋找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公告程序沒有作出規定,實踐中的一般做法是由遺産保管人或保管單位及時發出尋找公告,公告期至少爲1年,逾期若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現,則將該遺産確定爲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
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應按以下順序加以處理:
- 應酌情分給那些沒有繼承權但依靠被繼承人扶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適當的遺産。
- 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 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一般情況下,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應收歸國有;若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則該遺産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