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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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個人生前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罰金以及應由他個人償還的合法的財産性債務。

分類

被繼承人的債務大致可分爲兩類:一類是公法領域中的財産義務;另一類是私法領域中的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

認定

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應注意以下問題:

  1. 應區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其家庭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是指爲了家庭成員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家庭的共有財産來清償,不能以被繼承人的遺産進行全部清償。家庭共同債務中應由被繼承人清償的部分應確定爲被繼承人的債務。
  2. 應區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現實生活中,並非所有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欠的債務都是其個人債務,以下兩種債務雖以被繼承人的個人名義形成但不應完全歸爲被繼承人的債務:(1)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家庭債務。(2)因繼承人不盡扶養、贍養義務,被繼承人迫于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這種債務應先用遺産清償,對不足部分繼承人仍然負有清償義務。
  3. 應區別被繼承人債務與繼承費用,繼承費用應當從遺産中支付,而不屬于被繼承人債務。

清償

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取得遺産的人應該在取得的遺産份額實際價值之內來清償債務。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1. 以接受繼承爲前提的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2. 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以其取得遺産的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3. 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即使遺産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爲其保留適當的遺産。這是養老育幼原則的體現,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4. 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各繼承人對遺産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但由于遺産在分割之前屬于各繼承人共同所有,因此每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 有序清償原則。這一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1)在多種取得遺産的方式並存的情况下,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産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産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産清償。(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並存的情况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産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後才能清償普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