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
遺贈,是指自然人通過設立遺囑把遺産的全部或一部分無償贈給國家、社會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並在死後生效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爲。其中設立遺囑的自然人稱爲遺贈人,被遺贈人指定接受遺産的人稱爲受遺贈人。
特徵
遺贈具有以下特徵:
- 遺贈是一種無償給予他人一定財産的贈與行爲。
- 遺贈是在遺囑中規定的,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
- 遺贈與遺囑繼承同屬死因行爲,此區別於生前的贈與法律行爲。
- 受遺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
- 遺贈須由受遺贈人親自接受,並明確表示接受時才發生遺贈的法律效果。
- 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産分配,僅能從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處取得受遺贈的財産。
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儘管遺贈與遺囑繼承有諸多相同之處,但從根本上說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爲。兩者區別如下: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
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
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産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産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産權利還包括財産義務。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産價值爲限,超過遺産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爲接受,否則視爲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遺囑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産分配,這也不同於遺囑繼承人。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受遺贈人。
有效條件
遺贈作爲民事法律行爲,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爲一般要件,還要符合繼承法的特別規定。一個有效的遺贈須具備以下條件:
-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爲能力。
- 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産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
- 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
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爲放棄。
執行
遺贈的執行,是指爲了實現遺囑中遺贈部分的內容所做的必要行爲和程序。遺囑執行人通過履行執行遺囑的職責,實現遺産從遺贈人到受遺贈人的交付轉移。
遺贈的執行範圍僅限於遺産中的指定部分,遺贈人生前負有繳納稅款的義務或負有債務的,則以遺産對稅款、債務清償後的餘額作爲執行的範圍。遺贈的標的物爲特定物時,遺囑執行人則交付該特定物,該特定物滅失的,則遺贈效力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