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分得遺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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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參與繼承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4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産的權利。法律之所以賦予該權利是因爲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着特別扶養關係。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

主體

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産的權利:

  1. 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 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即使其爲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産分配,屬於以上情形之一的,也仍享有遺産取得權。

性質

這種遺産取得權,不是繼承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救濟

當這種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産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後2年內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