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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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包括組織)簽訂的,遺贈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産在其死亡後按協議規定轉移給扶養人所有,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也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相同內容的扶養協議。

特徵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以下特徵:

  1. 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的法律行爲。遺贈扶養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就對協議雙方産生約束力,遺贈方和扶養方都應承擔相應的義務。
  2.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生前法律行爲死後法律行爲的雙重屬性。扶養人應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財産的贈與在遺贈人死亡後才能發生效力。
  3. 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人只能是自然人,扶養人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
  4.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於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根據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應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然後才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處理遺産。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受扶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受扶養人享有依協議請求扶養人扶養和接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承擔在世時妥善管理遺贈財産、不處分遺贈財産並將其轉移給扶養人的義務。

扶養人的權利義務

扶養人享有在遺贈人死後取得遺贈財産的權利;承擔扶養照顧遺贈人,並在遺贈人死亡後將其安葬的義務。

解除

遺贈扶養協議的解除,是指協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由於一方行爲致使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歸於消滅的法律制度。

遺贈扶養協議的解除通常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這種情況下,雙方應協商對扶養人的補償事項作出合理的安排。
  • 當事人一方由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議內容,導致協議解除。若由於遺贈人的行爲導致協議解除,則其應支付扶養人已經支付的扶養費用和勞動報酬;若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承擔扶養遺贈人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其無權請求返還其已經支付的扶養費用和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