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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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7年7月31日 (一) 05:53 由 Liulingbowen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遲延履行實際違約之一種,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

遲延履行在廣義上包括債務人的給付遲延和債權人的受領遲延,狹義上僅指債務人的給付遲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6條規定的遲延履行采納了廣義的概念,因此凡是違反履行期限的履行都可以稱爲遲延履行。

特徵

遲延履行不同於拒絕履行。因爲在遲延的情況下,違約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並且願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規定。而在拒絕履行的情況下,違約當事人不僅沒有作出履行,還明確表示不願意履行合同義務,可見拒絕履行是一種公然的違約。當然,在遲延以後,違約當事人不願繼續履行也可轉化爲拒絕履行。</onlyinclde>

認定

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關鍵問題是確定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明確規定了履行期限,則應當依據合同的規定履行。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履行期限,則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第88條的規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必要的準備時間也就是合理的履行期限。凡是違反履行期限規定的履行,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都構成履行遲延。

法律後果

違約金與損失

在履行遲延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非違約方所遭受的損失,非違約方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解除合同

在履行遲延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由於遲延履行的情況複雜,並非各種遲延履行都使債權人訂約目的落空,如果遲延未給非違約方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使其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非違約方就不必要解除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非違約方可以行使解除權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二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只有在這兩種遲延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