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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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都將構成實際違約。

類型

實際違約行爲有以下四種類型。

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實際違約之一種,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以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所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就是指拒絕履行的行爲。

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實際違約之一種,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遲延履行不同於拒絕履行。因爲在遲延的情况下,違約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並且願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規定。而在拒絕履行的情况下,違約當事人不僅沒有作出履行,還明確表示不願意履行合同義務,可見拒絕履行是一種公然的違約。當然,在遲延以後,違約當事人不願繼續履行也可轉化爲拒絕履行。

不適當履行

不適當履行實際違約之一種,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

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實際違約之一種,是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說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