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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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学理上亦称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用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表述来阐述违约行为的概念。

特征

违约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根据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可能构成违约,而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

(二)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也就是说,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已经受到有效合同关系的约束。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基于合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性质上违反了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而确定的。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也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尤其应看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还负有忠实、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可见合同义务不限于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还包括了法定的和附随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四)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违约行为不同于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侵权行为主要是对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的侵害,而违约行为则是对相对权合同债权的侵害;由于债权是以请求权为其核心的,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切实履行其合同义务,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必然会使债权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所以,任何违约行为都导致了对债权人的债权的侵害。违约行为包括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各种违约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如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