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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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行爲,學理上亦稱不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爲,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採用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的表述來闡述違約行爲的概念。

特徵

違約行爲具有以下特徵:

(一)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

也就是說,違約行爲的主體具有特定性。這一特徵從根本上說,是由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決定的。根據相對性原則,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可能構成違約,而第三人的行爲不構成違約行爲。

(二)以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爲前提。

也就是說,在違約行爲發生時當事人已經受到有效合同關係的約束。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不可能發生違約行爲,任何一方當事人也不能基於合同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性質上違反了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而確定的。在特殊情況下,法律爲維護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也爲當事人設定了一些必須履行的義務。尤其應看到,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還負有忠實、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可見合同義務不限於當事人所約定的義務,還包括了法定的和附隨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都可能構成違約行爲。

(四)後果上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違約行爲不同於侵權行爲的一個重要特點在於,侵權行爲主要是對絕對權(如物權人身權)的侵害,而違約行爲則是對相對權合同債權的侵害;由於債權是以請求權爲其核心的,債權的實現有賴於債務人切實履行其合同義務,債務人違反合同義務必然會使債權人依據合同所享有的債權不能實現。所以,任何違約行爲都導致了對債權人的債權的侵害。違約行爲包括了各種不同的類型,如不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各種違約行爲發生後,行爲人如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