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一樣,是市場活動中的重要道德規範,也是道德規範在法律上的表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作爲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協調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保障市場有秩序、有規則進行的重要法律原則,也是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的原則。
內容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內容具體體現爲:
- 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和廣大消費者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
- 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加害於他人;
- 當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規定不明確或未作規定時,應以誠實信用的方式履行義務。
功能
填補法律和合同漏洞
在出現法律和合同漏洞的情況下,司法審判人員可以依據誠信原則填補漏洞。
- 法律漏洞,是指法律體系存在違反立法計劃的不圓滿性狀態,其特點在於違反計劃性、不圓滿性。由於立法過程中的各種主觀原因而導致法律規定本身的缺陷、不周密等造成法律適用困難的現象,均可稱爲法律漏洞。
- 合同漏洞,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於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現象。
確立行爲規則
確定誠實守信,就是確定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等行爲規則。誠信原則是道德倫理規範在法律上的表現,該原則確定了符合倫理道德要求的規則,要求當事人必須具有誠實、守信、善意的心理狀況。這一原則在合同法中具體表現爲附隨義務,包括前合同義務、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等,違反附隨義務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衡平
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都是各個交易主體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經濟利益而産生的,而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常常會發生衝突或矛盾,這就需要藉助誠信原則來加以平衡。例如,一方交貨在量上輕微不足且未致對方明顯損害,雖可以使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等責任,但不應導致合同的解除,否則對出賣人是不公平的。誠信原則不僅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與矛盾,即要求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
解釋
誠信原則要求在法律與合同缺乏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時,司法審判人員應依據誠信、公平的觀念,準確解釋法律和合同。一方面,在適用法律時,誠信原則要求司法審判人員能夠依據誠信、公平的觀念正確解釋、適用法律,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另一方面,誠信原則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在解釋合同時所應遵循的一項原則。誠信原則在解釋法律或合同方面的作用,常常使該原則被稱爲「解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