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私法與公法相區別的主要特徵。正是因爲私法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從而才能賦予市場主體享有在法定範圍內的廣泛的行爲自由,並能依據自身的意志從事各種交易和創造財富的行爲。
自20世紀以來,國家加强了對經濟領域的干預,私法自治原則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限制。但是,該原則在民法中仍然處于支配地位,並始終被認爲是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和原則。
表現
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具體體現爲所有權受保護、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遺囑自由以及過錯責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其內涵主要表現在賦予民事主體在法律範圍內的廣泛行爲自由。
意思自治首先體現在當事人的意思形成自由,其次表現在意思表達自由。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充分表達其真實意志,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具體地說,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參加某種民事法律關係,决定是否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權利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定的範圍內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轉移和拋弃,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爲調整他們之間的關係。承認民事主體根據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關係,並對其通過表達意思産生或消滅法律關係的效果予以承認。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有權選擇其行爲的方式並有權選擇補救方式。從本質上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就是要給予市場主體以充分的自主權利,鼓勵和保障民事主體自由地從事各種市場活動。
當然,當事人的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有限制的自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志從事某種活動,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