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實現遺囑內容的人。
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可以把遺囑執行人分爲兩類:
遺囑確定的遺囑執行人
根據繼承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公民可依法設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産,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在被指定後有義務成爲執行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但其他人可以拒絕作爲遺囑執行人。
法律規定的遺囑執行人
遺囑人未指定或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的,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爲遺囑執行人。如果法定繼承人爲數人,可由推選的代表或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决定各種事項。在既無指定執行人又無法定執行人的情况下,法律規定由社會組織作爲遺囑執行人,“社會組織”一般指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
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根據遺囑執行人本身的性質,結合司法實踐,遺囑執行人有下列職責:
- 對遺囑産生存在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這是遺囑執行人的首要任務和職責。執行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 通知繼承關係當事人;辦理死亡證明、戶口注銷等手續,這是遺囑生效的必備條件。
- 確認、清理、保管遺囑人的財産。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意思劃定遺産範圍、償還債務、追償債權等各種財産權益。爲此支出的合理費用從遺産中支出。
- 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相關當事人,宣布遺囑,就遺産情况做書面報告說明。
- 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産,在分割財産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 有針對各種妨害繼承的行爲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時也有義務接受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自己執行行爲審查的義務。遺囑執行人對其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