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是实现遗嘱内容的人。
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可以把遗嘱执行人分为两类:
遗嘱确定的遗嘱执行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可依法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在被指定后有义务成为执行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但其他人可以拒绝作为遗嘱执行人。
法律规定的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未指定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如果法定继承人为数人,可由推选的代表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各种事项。在既无指定执行人又无法定执行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社会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社会组织”一般指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根据遗嘱执行人本身的性质,结合司法实践,遗嘱执行人有下列职责:
- 对遗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任务和职责。执行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 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这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
- 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划定遗产范围、偿还债务、追偿债权等各种财产权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从遗产中支出。
- 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做书面报告说明。
- 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 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