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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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特征

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 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 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 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 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取得

自然人取得继承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律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前者称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权之取得

根据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

  1. 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婚姻法、继承法均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幷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 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
  3. 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遗嘱继承权之取得

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

方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时间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效力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享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同时,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也不负清偿责任,幷且放弃行为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时。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行为反悔的,由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

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法定事由

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且还应当被剥夺继承权。其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要求是故意,客观上必须有杀害行为,不考虑行为是否既遂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只有继承人杀害的动机是争夺遗产,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时,才能确定其丧失继承权。非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赡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主要是指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打骂、冻饿等。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又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剥夺其继承权。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幷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果,它包括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 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就当然丧失;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出现在继承开始之后,则其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
  • 在对人的效力方面,继承权的丧失具有特定性,即使丧失了对特定人的继承权,继承人仍享有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保护

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

对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它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权利和请求确认继承人的资格的权利。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对去台人员和我国台湾地区同胞的继承权的保护

对去台人员和我国台湾地区同胞继承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对去台的合法继承人和台胞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保留其继承份额并且指定财产代管人;
  2. 去台人员和台湾地区同胞可以向法院申请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
  3. 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将其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