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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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代履行避免了执行机关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缓解了义务主体对执行的抗拒心理,只要义务人在代履行过程中不妨碍执行的实施,就可达到执行的目的。因此,代履行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应用范围较广,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事实

代履行的实施前提是,相对人有法定义务存在而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代履行的主体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但代履行的具体实施一般被委托给第三人承担。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自身代履行,是完成其所承担任务的一种有效途径,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由第三人来代履行,需要第三人接受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委托,并且,要求其是与所委托实施的代履行之间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换言之,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成为代履行主体,并不意味著该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具体实施代履行行为,只要在其主持和指挥下进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