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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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罰,亦稱強制金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爲義務或者不可爲他人代履行作爲義務的義務主體,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行

執行罰與罰款

執行罰與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有相似之處:都以行政違法爲前提,都是對相對人課以一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但是,執行罰與罰款在性質和功能上有著原則的區別。

首先,執行罰的目的不是對義務主體進行金錢處罰,而是通過罰繳一定數額的金錢,促使義務主體履行其應履行卻尚未履行的義務;而罰款則是對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爲給予金錢制裁。

其次,執行罰可以針對同一事項反復適用,而罰款則必須遵循「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適用

執行罰一般只應用於不作爲義務和不可爲他人代履行的作爲義務,在我國稅務、海關、環保、審計等部門中被廣泛運用,最爲典型的是滯納金。

金額

執行罰的數額必須由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從義務主體應履行義務之日起,按天數計算,並可反復適用。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數額的,執行機關應當依法實施,如稅法等規定的滯納金。如果法律、法規只規定了一定幅度,執行機關就可以在法定幅度內進行裁量,其標準是以能夠促使義務主體自動履行義務爲限。一旦義務主體履行了義務,執行罰則不應再實施。鑒於現實中曾頻繁出現「天價滯納金」等尷尬局面,從立法層面對執行罰的數額進行相應的限制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