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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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德国、日本的多数学者采取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三阶层体系)。

符合性

一般认为,构成要件是指刑罚法规规定的违法类型。有的则说,构成要件是犯罪轮廓的观念形象。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之前,有无数的类型(刑事学上的类型),立法者将这些行为进行取舍选择,规定成为法律上的犯罪定型。例如,一般的反自然的性行为、通奸等行为,在刑事学上是犯罪类型,但通常不是刑法上的犯罪类型。另外,刑事学上被认为是几种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刑法上可能只是一个犯罪类型。例如,借款诈骗、找钱诈骗、赌博诈骗、金蝉脱壳诈骗等在刑事学上是不同的犯罪类型,但在刑法上只存在一个犯罪类型一一"骗取他人财物”。又如,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各种不同的杀人行为,如刀杀、枪杀、毒杀、绞杀等,但在刑法上也被规定为一种犯罪类型一一“杀人”。这样的犯罪类型(定型),就是犯罪的特别构成要件,或者简单地称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大体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但如若追问法律为什么禁止该行为,则是实质的违法性问题。主流观点认为,实质的违法性就是法益侵害性。由于构成要件是法益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故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但是,正当防卫杀人、紧急避险毁损财物等行为,虽然也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保护了更为重大(至少同等)的法益,因而不成立犯罪。在此意义上说,犯罪的成立除了符合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

一般认为,违法性是个别的、具体的、非定型的、客观的判断。

有责性

有责性(责任),是指非难可能性,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例如,对于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对于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就不能进行责任非难;对于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也不能进行责任非难。换言之,幼童的行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所以,有责性成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有责性是个别的、具体的、内部的、主观的判断。

评价

德日的犯罪成立条件理论体系中,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断,是由客观(外部)到主观(内部)、由抽象(一般)到具体(个别)、由定型到非定型的逐层递进判断。这种阶层的体系,有利于克服适用刑法的路意性;有利于检验个案,既可以节省精力,也可以避免遗漏应当检验的要件;使违法性与有责性处于不同层面,明确区分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