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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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有根據行政機關的申請,並按照法律的明確規定和一定程序,才能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稱爲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法院所進行的行政強制執行,實質上是行政權中執行權能的體現,是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延伸和繼續。

前提條件

實體要件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程序要件:催告書

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申請與受理

催告書送達後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産的,向不動産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 強制執行申請書;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2. 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 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4. 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受理;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不予受理。行政機關對法院不予受理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覆議,上一級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審查與裁定

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相關法規範的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執行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法定期限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對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覆議,上一級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應當裁定不准予執行的情形

法院應當裁定不准予執行的情形有:

  1. 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2. 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3. 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對諸如此類「明顯」的低級違法情形,還規定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是不可取的。

法院強制執行裁定之執行

《行政強制法》並未對強制執行裁定的執行制度作出明確規定。該法基本提示了司法裁判、行政執行、裁執分離模式,即法院裁定執行的,由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其他組織負責其具體實施。而依法拍賣財物,由法院委託拍賣機構依照《拍賣法》的規定辦理。劃撥存款、匯款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緊急情況下的簡易程序

因情況緊急,爲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立即執行。經法院院長批准,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執行。

費用承擔

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後將執行費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