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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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有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并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一定程序,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称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院所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实质上是行政权中执行权能的体现,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延伸和继续。

前提条件

实体要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覆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程序要件:催告书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申请与受理

催告书送达后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2.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 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覆议,上一级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审查与裁定

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相关法规范的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执行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覆议,上一级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

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有:

  1.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3. 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对诸如此类“明显”的低级违法情形,还规定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不可取的。

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之执行

《行政强制法》并未对强制执行裁定的执行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该法基本提示了司法裁判、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即法院裁定执行的,由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负责其具体实施。而依法拍卖财物,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存款、汇款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紧急情况下的简易程序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法院院长批准,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执行。

费用承担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执行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