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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8年4月11日 (三) 15:27 由
Liulingb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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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
保證期間
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另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