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 (契約)
形式
《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可見,保證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之。
保證合同可以表現為單獨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成立
《擔保法解釋》第22條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內容
根據《擔保法》第15條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範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的內容的,可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