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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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

意義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保證人免除責任。

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應當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並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後,才能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責任。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則依據《擔保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對於連帶責任保證而言,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得不經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直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免除。

長度

保證期間由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到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