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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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在中国,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调解机构

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有:

  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可依据合法、公正、及时、著重调解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协议书

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幷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自觉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