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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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在中國,指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推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相互諒解的爭議解決方式。

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調解機構

我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要有:

  1.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 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 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程序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的,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可依據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原則進行調解。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15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爲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解協議書

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幷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自覺履行。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