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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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是一种特殊的保证,系指保证人于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

《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担保对象

1.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未来的债权。在最高额保证合同订立时,债权并没有发生,而且将来能否发生也不能完全确定。因此,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属于未来的债权。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基于若干个合同所发生的债权。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并不是一个合同债权,而是基于多个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如果当事人是就一个合同所发生的债权订立保证合同,即使该合同债权是分期履行的,当事人所设定的保证也不属于最高额保证。

3.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尽管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基于多个合同所产生的,但其是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担保法》第14条的规定,最高额保证适用于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可见,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同一种类的债权。

最高额保证责任

范围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特定范围的债权。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虽然是未来的、是否发生不确定的债权,但其受特定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是在规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第二,须是在最高额限度内的债权。《担保法解释》第23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保证人有权单方终止保证合同。《担保法》第27条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7条的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者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