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本罪在舊刑法中屬於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但現行刑法將其歸入了侵犯財產罪,或許主要著眼於毀壞生產資料的手段行為。
認定
只要無正當理由,即可以認定為“出於個人目的”。
“其他方法”應是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相類似的毀壞財物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方法。換言之,本罪實際上是以毀壞財物的方法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
“生產經營”,包括一切經濟形式的生產經營,不問其所有制性質。
由於本罪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所以,不應當脫離侵犯財產罪的性質去解釋本罪的犯罪構成。
由於本罪不是單純的毀壞財物,故成立本罪不以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