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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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本罪在舊刑法中屬於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但現行刑法將其歸入了侵犯財產罪,或許主要著眼於毀壞生產資料的手段行為。

認定

只要無正當理由,即可以認定為「出於個人目的」。

「其他方法」應是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相類似的毀壞財物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方法。換言之,本罪實際上是以毀壞財物的方法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

「生產經營」,包括一切經濟形式的生產經營,不問其所有制性質。

由於本罪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所以,不應當脫離侵犯財產罪的性質去解釋本罪的犯罪構成。

由於本罪不是單純的毀壞財物,故成立本罪不以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為前提。

處罰

根據刑法第27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