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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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的,为中止执行

类型

中止执行分为整个执行程序的中止和个别执行行为的中止两种情况。前者是指由于发生中止执行的原因,整个执行程序都不能继续进行;后者是仅对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中止执行。

适用

依照《民诉法》第25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 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移送执行的案件,如果债权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也可裁定中止执行。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 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
    1. 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 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第237条第2款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裁定

中止执行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应由执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由二审法院终审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需要中止执行的,应由执行员将中止执行的书面报告和意见,报经二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执行组织签署意见并备案后,制作裁定书。

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的案件,发现应当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书面报告,函请委托法院裁定。

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