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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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是指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的强制力爲後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爲。

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指保證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得以實施的程序。

執行程序與審判程序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 兩者的聯繫表現爲:依審判程序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並需予以執行的法律文書適用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 兩者的區別表現爲:審判程序是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程序,執行程序是實現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程序。

獨立性

執行程序是保證審判程序的任務得以實現的有力手段。但執行程序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 首先,經審判程序處理的民事案件並非必然經過執行程序;
  • 其次,執行程序所適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審判程序處理的案件範圍。例如,公證機關製作的賦予强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裁决書,如果需要執行,也由法院適用執行程序進行執行。

因此,執行程序既不絕對地依賴于審判程序而存在,也非審判程序的必然延續。

條件

執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爲根據;
  2. 執行根據必須具備給付內容;
  3. 執行必須以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爲前提。

原則

執行的原則,是指指導執行制度和執行活動的原則,它既是立法工作中的指導原則,又是司法活動的指導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民事執行的特點,執行應當遵循如下原則:

  1. 執行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爲根據。執行必須以法定機關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並有明確的權利義務主體和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爲依據。
  2. 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執行的對象只能是被執行人的財産或行爲,不能對被執行人的人身采取執行措施。
  3. 法院執行與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相結合的原則。
  4. 申請執行與移送執行相結合的原則。
  5. 强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6. 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適當照顧被執行人的利益相結合的原則。法院執行法律文書既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義務人生活和生産的必需。

根據

執行依據,亦稱執行根據,係指執行機關能够據以執行法律文書,是由有關機構依法出具的,載明債權人享有一定債權,債權人可據以請求執行的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製作者的不同,執行依據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等;二是法律規定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管辖

執行管轄,是指法院辦理執行案件的權限和分工,即執行根據具體應由哪一個法院執行。確定執行管轄,應當以執行方便和經濟爲首要原則,以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能够快速、經濟地得以實現。

判決裁定

根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財産部分,由第一審法院或者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産所在地法院執行。同時,根據司法解釋,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産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産的證明材料。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的財産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對于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方便法院執行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調解書

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如果需要執行,也應由第一審法院或者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産所在地法院執行。

支付令

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和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由製作執行根據的法院或同級的被執行財産所在地法院負責執行。

其他法律文書

法律規定的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産所在地法院執行。所謂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决書、[[公證債權文書]和行政處理决定書處罰决定書

機構

執行機構,是指法院內部設置的負責執行工作、實現執行任務的專門職能機構。 根據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各級法院根據需要,都可以設立執行機構——執行庭或執行局。執行機構的成員主要是執行員書記員,采取重大措施時,還應有司法警察參加。

啟動

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執行程序的開始有兩種形式,即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債權人是否申請執行,由當事人自行處分,故執行程序的啟動以申請執行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開始執行的移送執行為例外。

申请

申請執行,是指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在對方拒不履行義務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轄權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權利。 當事人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有以給付為內容的執行依據;
  2. 執行依據已經生效;
  3. 已過執行執行依據的清償期限,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 申請執行人必須是執行依據確定的權利人或合法繼承、承受該權利的繼受人;
  5. 向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6. 申請執行時效內提出。

債權人申請執行,應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 書面申請執行書。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申請人的財產狀況。
  2. 作爲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 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4. 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 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
  6. 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移送執行

移送執行,是指法院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為情況特殊而認為有必要時,不待當事人的申請,由審判庭直接交執行機關執行,從而開始執行程序的行爲。移送執行是對申請執行的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移送執行的案件主要有:

  1. 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醫藥費等內容的案件;
  2.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 民事制裁決定書;
  4. 審判人員認爲涉及國家、集體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