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救濟
執行救濟,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因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或不當而受到侵害時,為了保護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所規定的救濟方法和制度。
分類
我國民事訴訟法上的執行救濟一般分為三類:程序上的救濟、實體上的救濟以及程序實體的雙重救濟方法。其中,程序上的救濟是指執行異議,實體上的救濟是指案外人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程序實體的雙重救濟是指通過再審程序改判後引起的執行回轉。
執行異議
- 主條目: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之規定,係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程序、執行措施方法違反法律規定的,請求執行法院予以救濟的制度。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予以更正或撤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該裁定應迅速作出,裁定書中應載明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覆議的權利,並且法院應一併裁定申請執行異議的費用負擔。
案外人異議
- 主條目:案外人異議
案外人異議,乃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産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實體權利並要求負責執行的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書面請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應當由執行機構在15日內進行審查。經過審查,會有下列兩種處理情况:
- 如果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異議,執行程序繼續進行。
- 如果異議理由成立的,則應裁定中止執行。如果申請執行人沒有及時提起訴訟解决實體權利歸屬,法院應當解除或撤銷執行措施;如果申請執行人提出了確認執行標的是否適當的民事訴訟,法院應當等待訴訟的結果,並根據該結果裁定是否解除執行措施。
執行異議之訴
- 主條目: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之訴,係一種保障實體正當性的救濟方法。執行異議之訴有債務人異議之訴、案外人異議之訴(即第三人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之分:
- 債務人異議之訴,是指債務人對於執行依據所載的執行債權,主張有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作出該執行依據不得執行的判決;
- 案外人異議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而請求法院作出該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的判決;
- 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是指執行法院認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之異議後,申請執行人訴請執行法院判決許可執行該特定標的物的訴訟。
此外,《執行解釋》第25、26條還規定了參與分配異議之訴。
執行回轉
- 主條目:執行回轉
執行回轉,是指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開始前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 原執行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啓動執行程序,重新立案,並依法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産的人返還已被執行的財産,拒不返還的,强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