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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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一种方式特殊的变价程序,不是把财产卖给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而是直接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使变价和向申请人清偿结合在一起。

类型

以物抵债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为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适用意见》第301条)。这种情况属于执行和解,适用《民诉法》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流拍变卖不成的,经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同意,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拍卖规定》第26~30条、第35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的,即发生抵债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