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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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机构之确定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执行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拍卖委托之撤回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1.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 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 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4.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5. 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6. 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拍卖佣金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
  •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
  •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
  •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
  • 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拍卖费用之负担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拍卖规定》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