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本票者,承諾自己於見票時無條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確定金額之票據也。故發票人因發票之票據行為當然負擔於到期日支付票據金額之義務。
特徵
一、本票乃票據之一種,具有一切票據所共有之性質,是無因證券、設權證券、文義證券、要式證券、金錢債權證券、流通證券等。
二、因發票人自任絕對付款責任,學理上稱本票為自付證券(Promise to Pay),以別於支票及匯票之指示他人付款之指示證券(Order to Pay)。本票法律關係中,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債權債務關係相對簡單。
三、無須承兌。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適用匯票法律制度。但是由於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擔付款責任,無須委託他人付款,所以,本票無須承兌就能保證付款。
分類
國際上,本票有銀行本票與商業本票、企業本票與[[個人本票]、即期本票與遠期本票之分,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上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不包括商業本票和個人本票;而且均為即期本票,無遠期本票。
銀行本票
{{Main|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乃銀行所簽發,承諾自己於見票時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確定金額之票據。銀行本票是銀行提供的一種銀行信用,見票即付,可當場抵用。
商業本票
- 主條目:商業本票
商業本票,又稱一般本票,乃由企業單位或個人簽發並承諾於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至票據。商業本票主要是用於同城清償出票人自身債務。
出票人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
法定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5條的規定,本票的法定記載事項包括:
- 表明「本票」的字樣。
- 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 確定的金額。
- 收款人名稱。
- 出票日期。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一律為見票即付,本票的出票日期就成為計算持票人本票權利期限的基準點,是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出票人簽章。
這些事項是本票的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本票上欠缺任何一項的記載,都會導致本票無效。
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適用匯票規定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本票的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票據法本票一章規定的外,適用該法有關匯票的規定。
追索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之承兌人同,惟因持票人有較高之索償性,《中華民國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特定有本票裁定執行之制度。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執行,不必先取得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