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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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受托方(主要是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接受委托方(主要是客户)的委托,由委托方将一定的资金交付给受托方进行管理和运作,受托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委托方的指示管理该资金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协议。[1]实践中,委托理财行为大量地运用于证券、期货等交易中。

特征

与借款合同之区别

借款合同和委托理财合同都涉及资金的交付和移转问题,而且从实践的情况看,在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情况下,这两种合同极易产生混淆。例如,甲与乙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由乙替甲代为理财,在合同中约定每年由乙向甲支付10%的收益,此种收益究竟是利息还是投资收益,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争议。

王利明教授认为,这两类合同尽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仍然是存在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 委托理财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其应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而借款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别于委托合同的有名合同
  2. 是否存在委托理财业务。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后,不得干预借款人正常地运用资金的行为。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来从事委托理财行为,以有效地保障客户资产的增值。
  3. 借款合同中,利息有法律规定的标准,而且是固定的。但委托理财合同的收益是不固定的,且该收益的比例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来约定。
  4. 在借款合同中,提供资金的一方往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提供资金的一方主要是客户。

与合伙协议之区别

委托理财协议究竟是信托还是合伙,抑或是独立的委托合同关系,存在争议。典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和合伙合同具有相似之处,例如,都有可能是基于合同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合同当事人也都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是,合伙协议和委托理财合同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性质不同。
  • 合伙协议的订立是为了经营共同事业,各合伙人在出资之后通常需要共同经营。
  • 委托理财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为了经营共同事业,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针对交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而达成的协议。[2]
第二,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 在合伙协议订立之后,合伙人需要共同出资,以其出资形成合伙的财产,并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对于合伙组织体在营业期间的盈亏风险,首先应以合伙的财产负责,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合伙人仍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合伙经营中,合伙人承担风险的财产基础是合伙人的出资财产以及自己的其他全部财产。
  •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不需要进行投资,其通常只需要按照约定对委托人交予的财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因此经营的风险需要由委托人一方负担,受托人一方仅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勤勉义务即可。如果委托人不承担风险,而只是获取一定的回报,则该合同在性质上不再属于委托理财合同,而应属于借款合同[3]
第三,当事人是否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不同。
  • 合伙事务的执行通常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部分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具体执行。在指定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实际执行和管理。在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则主要是由受托人来管理和执行受托财产以及处理受托事务,虽然委托人需要借助受托人的专业知识以及专业理财手段进行管理,但委托人并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
第四,财产归属不同。
  • 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企业破产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应用于清偿合伙债务;
  •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则归委托人所有。而在受托人破产时,委托人可以通过取回权将有关财产取回,而不将其列入破产财产之中。

参考文献

  1. 石建昌、樊鸿雁:《委托理财合同法律性质探析》,载《经营管理者》,2008(16)。
  2. 陈林:《委托理财法律性质辨析》,载《人民司法》,2009(19)。
  3. 石建昌、樊鸿雁:《委托理财合同法律性质探析》,载《经营管理者》,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