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夥協議
民事合夥協議,是指合夥人為追求一定的共同目的而達成的共同出資、共擔風險的協議。此類協議並不以設立合夥企業為目的。在我國,民事合夥主要是指不以合夥企業形式出現的合夥形態。
與商事合夥協議之區別
儘管民事合夥協議與上是合夥協議都屬於合夥協議的範疇,且都以追求共同的事業為目的,但二者之間仍存在明顯區別,主要表現在:
- 第一,設立依據不同。
- 對民事合夥而言,其需要各個合夥人依照《民法通則》有關個人合夥的相關規定自主達成個人合夥協議。對於民事合夥協議的內容,法律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其實際需要,在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地確定協議內容。
- 就商事合夥協議而言,其主要依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設立,由於設立合夥企業的內容複雜,且關係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因而法律要對此類協議的內容進行較多規制,包括給予必要的管制和制定必要的倡導性規範予以指導。對於強制性規範,即使當事人沒有相關約定,也應當自動成為協議的內容。
- 第二,目的不同。
- 民事合夥協議的主要目的在於確立一般的合夥關係以實現特定的共同目的,該共同目的一般不具有營利性。
- 商事合夥協議的目的除了在當事人間確立合夥關係外,還在於設立合夥企業。與民事合夥協議相比較,商事合夥協議以合夥企業的設立為目的,並通過合夥企業的設立實現營利性營業的目的。
- 第三,合夥協議本身是否要登記或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