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lude:持續合夥協議與偶然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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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續合夥協議,是指合夥人之間訂立的在較長期限內持續存在的合夥合同。
  • 偶然合夥協議,是指合夥人之間為了特定事項而臨時組成的持續時間較短的合夥。

與商事合夥協議之區別

無論是持續合夥協議,還是偶然合夥協議,其都具有特定的合夥目的,合夥協議也均應對此予以明確約定。在合夥目的實現之後,合夥通常會隨之終止。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在持續合夥協議中,可能需要形成一個合夥實體,組成合夥組織,以實現合夥目的。但在偶然合夥協議中,因目的具體確定,故也可以不形成明確的合夥實體,在短期的合夥目的實現之後,合夥即告消滅。[1]例如,合夥人約定共同出資購入食品等,以在元宵節廟會當天進行銷售。在廟會結束後,合夥人之間的合夥關係即消滅。當然,若待完成的事項較為重大複雜,也不排除成立合夥實體的選項。

第二,持續時間的長短不同。如前所述,偶然合夥持續的時間通常較短,以個人合夥協議為常態。持續合夥協議以商事合夥協議為典型。

第三,持續合夥所經營的事業具有持續性、穩定性,而偶然合夥則具有不穩定性。

參考文獻

  1. 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第7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