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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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詐騙行為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被害人因為被欺騙而產生認識錯誤,自己處分自己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與被騙人是同一人。但詐騙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與被騙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例如:

  • C作為B的代理人,就B的貨物買賣與A進行洽談,A欺騙C,使C處分了B的貨物,從而導致B遭受財產損失。C是受騙者,也是財產處分人,被害人卻是B。但A的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
  • 乙上班後,其保姆丙在家做家務;甲敲門後欺騙保姆說:“乙讓我上門取他的西服去乾洗。”丙信以為真,將乙的西服交給甲。乙回家後才知保姆被騙。丙為被騙人,但不是被害人;乙是被害人,但沒有被騙。

這種財產處分人與被害人不同一的情況,稱為三角詐騙。

所應指出的是,在三角詐騙中,雖然被騙人與被害人可以不是同一人,但被騙人與財產處分人必須是同一人。因為如果被騙人與財產處分人不是同一人,就缺乏“基於錯誤而處分財產”這一詐騙罪的本質要素。不僅如此,被騙人還必須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處於可以處分被害人財產的地位;否則難以與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相區別。至於受騙者是否具有這種權限或地位,需要綜合以下因素判斷:受騙者是否被害人財物的輔助佔有者,受騙者轉移財產的行為(排除被騙的因素)是否得到社會一般觀念的認可,受騙者是否經常為被害人轉移財產,如此等等。

訴訟詐騙是典型的三角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