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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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英文:Dispatched Labor),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由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實際使用勞動者,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等而形成的關係。

特徵

勞務派遣是典型的「有關係無勞動,有勞動無關係」,即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卻不爲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爲用工單位提供勞動,但卻不簽訂勞動合同,造成了勞動力的僱用和勞動力的使用分離。

適用

相對於作爲企業基本用工形式的勞動合同用工而言,勞務派遣用工是一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 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就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勞動合同應符合如下要求:

  1.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保障勞務派遣者的工作權;
  2. 在勞動合同中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3. 爲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應按月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4.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5.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6.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同時勞務派遣單位有權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應依照勞動合同法承擔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就勞務派遣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務派遣者如下權利:

  1. 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 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情形時,被派遣勞動者有權與勞務派遣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 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4.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有知情權。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