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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世界各國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國公民劃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

  1. 完全行為能力人:是指達到一定法定年齡、智力健全、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的自然人(公民)。例如,在民法上,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行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為能力的公民。例如,中國《民法通則》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中國《刑法》將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公民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人)。
  3. 無行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視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