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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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与公民权利能力之联系

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在每个公民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构成中,这两种能力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

与法人行为能力之区别

法人组织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

标准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例如,婴幼儿、精神病患者,因为他们不可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在法律上不能赋予其行为能力。

分类

公民的行为能力也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分类,是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

  1. 权利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的能力。
  2. 义务行为能力,是指能够实际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
  3. 责任行为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