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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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 特殊权利能力,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

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