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
要件
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繫,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係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 應得到法律之認可。
- 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係客體。
- 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
- 須具有獨立性。不可分離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樑之構造物、房屋之門窗)一般不能脫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係客體存在。
不可流通物
至於哪些物可以作為法律關係的客體或可以作為哪些法律關係的客體,應由法律予以具體規定。在我國,大部分天然物和生產物可以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但以下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係的客體:
- 人類公共之物或國家專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氣;
- 軍事設施、武器(槍支、彈藥等);
- 危害人類之物(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