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責任分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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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責任的分配,又稱為證明責任的分擔舉證責任的分配舉證責任的分擔,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將事實真偽不明時承受不利的裁判後果的風險,預先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使各方當事人分別負擔一些事實真偽不明的風險。

證明責任分配的核心問題是,應當按照什麼標準來分配證明責任,以便使其分配的結果既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又能使糾紛得到較為迅速的解決。

法律要件分類說

關於證明責任的分配標準,長期以來存在著爭論。傳統學說有待證事實分類說、法規分類說、法律要件分類說,其中以法律要件分類說為通說,並被應用於司法實踐。20世紀60年代之後,德國學者又提出了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損害歸屬說等新的學說,企圖取代或修正法律要件分類說,但仍沒有動搖法律要件分類說的通說地位。法律要件分類說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一直處於通說地位,對我國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分配的立法理論和實踐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法律要件分類說主張,應根據實體法所規定的法律要件事實的不同類別來分配證明責任。該說總的分配法則是:主張存在權利或其他法律效果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權利或法律效果的發生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 法律要件分類說中,又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其中最具代表性且最有影響力者為「規範說」理論,由德國學者羅森伯格(Rosenberg)所提出,其舉證責任分配理論建立在純粹的實體法規結構的分析之上,主張從法律規範相互之間的關係中去發現分配的原則,他按照法條的措辭、構造以及適用順序將民事實體法規範分為兩大對立的規範:

  1. 一是權利發生規範,即能夠引起某一實體權利發生的規範。這類規範又稱為基本規範、請求權規範、通常規範。
  2. 二是與權利發生規範對立的規範,其中又可分為以下三種規範:
    1. 權利妨礙規範,是指在權利慾發生之時,便與之對抗,使之不得發生的規範。例如,關於當事人主張受欺詐、脅迫而使民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的規範等。
    2. 權利消滅規範,是指權利發生之後,能夠引起權利消滅的規範。例如,關於債務已履行(清償)、抵銷、債務免除的規範等。
    3. 權利排除規範,又稱為權利受制規範,是指權利發生之後,在權利人行使權利之時發生對抗作用,而將該權利排除的規範。例如,消滅時效等。

在對實體法規範作上述分類的基礎上,羅森貝克提出的分配證明責任的標準是:凡主張權利存在的人,應當對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否認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就權利妨礙、權利消滅或權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於證明責任的分配問題,《民法通則》、《合同法》、《著作權法》、《侵權法》等實體法中的有關條款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就特定情形下應如何進行分配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民法通則》第123、126條,《合同法》第68、118、152、302、311、374、402條,《物權法》第17、142條,《侵權法》第6、38、66、70~73、75、78、85、87、88、90、91條,《著作權法》第53條,《海商法》第51、52、54、58、59、114、115、120、162、196、251條,《婚姻法解釋一》第18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3、24條,《票據規定》第9~11條,等等。但是,實體法中明文規定證明責任分配的畢竟是少數,在多數情況下仍然需要運用一定的分配標準,去確定應當由哪一方當事人對特定的案件事實負證明責任。為便於公平、合理地分配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民訴法》等法律和《證據規定》等司法解釋對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或者說一般標準進行了界定,並明確規定了一些特別的分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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