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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8年8月9日 (四) 11:45 由
Liulingb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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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
之期間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60日
,即視爲
送達
。法院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公告送達的經過。
強制拍賣
流拍後再行拍賣之期限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
保留價
,到場的
申請執行人
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執行法院應當在
60日
內再行拍賣(《拍賣規定》第26條)。
分類
: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