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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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8年8月9日 (四) 11:45 由 Liulingbowen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 公告送達之期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法院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公告送達的經過。
  • 強制拍賣流拍後再行拍賣之期限: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執行法院應當在60日內再行拍賣(《拍賣規定》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