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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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與內容

委託代理權的內容與範圍以授權行爲的意思表示確定。代理權的授予與代理權的範圍有關聯,也就是代理權的範圍通常以代理權之授予行爲作爲判斷標準。

取得

委託代理權的取得根據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爲。

代理權撤回

代理權撤回,是本人直接終止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謂之“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授權行爲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將意思表示發表)進行。

放棄代理權:辭去代理

辭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謂之“代理人辭去委託”。辭去代理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爲,於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時生效,至於辭去代理是否構成對原因行爲的違反,在所不問。如律師辭去代理導致違反與本人的委託合同,辭去行爲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責任。

終止

代理權終止的共同原因

無論是法定代理還是委託代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代理權終止:

  1. 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人死亡或作爲代理人的法人消滅,代理權失去承擔人,當然消滅。
  2.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爲條件,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肯定無法擔當代理職責,代理權也終止。
  3. 本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權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兩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滅,代理權理應終止。

例外

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是個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終止代理對本人不利。爲保護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2條規定了四種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爲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 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
  3. 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
  4.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爲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委託代理權終止之特別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代理權終止:

  1. 代理事務完成,代理已無存在的必要。
  2. 授權行爲附有終期的,期限届滿,代理權終止。
  3. 代理權撤回。
  4. 代理人辭去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