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乃行為人以意思表示,而欲發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事實。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是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最常見的法律事實。
特徵
法律行為具有如下之意義:
- 一、法律行為為私人行為,與基於統治權作用所為之公行為不同。
- 二、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無意思表示,即無法律行為,但法律行為非即意思表示,例如要物契約尚須物之交付,法律行為始得成立。
- 三、法律行為依表示之意思而生效,表示於外之意思,縱或與內心真意不符,仍能生效。
- 四、法律行為為法律事實,法律事實為法律所適用之事物,與單純事實不同,行為人應認識其法律效果。
分類
要件
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須具備下列三個要件:
- 須標的合法,即標的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標的亦非顯失公平或違反法律規定之一定方式。
- 行為人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與代受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前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特定財產之行為,與允許其獨立營業之行為,無須再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是為例外。
- 法律行為既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意思與表示須一致,且不受他人干涉,否則即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