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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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8年10月28日 (日) 04:29 由 Liulingbowen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法律行為,乃行為人以意思表示,而欲發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事實。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是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最常見的法律事實

特徵

法律行為具有如下之意義:

  • 一、法律行為為私人行為,與基於統治權作用所為之公行為不同。
  • 二、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無意思表示,即無法律行為,但法律行為非即意思表示,例如要物契約尚須物之交付,法律行為始得成立。
  • 三、法律行為依表示之意思而生效,表示於外之意思,縱或與內心真意不符,仍能生效。
  • 四、法律行為為法律事實,法律事實為法律所適用之事物,與單純事實不同,行為人應認識其法律效果。

分類

包括積極的法律行為(即作為)和消極的法律行為(即不作為)。

法律行為分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

要件

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須具備下列三個要件:

  1. 須標的合法,即標的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標的亦非顯失公平或違反法律規定之一定方式。
  2. 行為人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與代受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前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特定財產之行為,與允許其獨立營業之行為,無須再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是為例外。
  3. 法律行為既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意思與表示須一致,且不受他人干涉,否則即有瑕疵。